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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管好医疗废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42 中国环境报

  安徽省阜阳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的部门职责。环保、卫生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该文件规定,阜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
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医疗机构收取的处置费专款专用。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定期交换监督检查结果。如发现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将按各自职责,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阜阳市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病员实际占用床位数计收,每床每天1.90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含个体诊所)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门诊定额收取。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并明确人员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并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前,与处置单位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标准和规范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并保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转。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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