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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期追缴被截留的住宅维修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46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建委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获悉,从即日起,本市住宅小区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基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基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

  市建委小区办的有关负责人说,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
修基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作者: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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