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债权无免税照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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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57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 陈二厚)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