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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停车场乱中藏猫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09 海峡都市报
榕城停车场乱中藏猫腻(图)
车停在场里,心悬在嗓子眼

  N本报记者 赵杨/实习生蔡玉美

  本报讯昨日,本报刊发了《鼓岭寄车竟给占地费收据》一文,不少司机打来电话,称自己在福州市一些停车场也遇到种种违规行为。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内一些住宅小区、商场、酒店、宾馆等配套停车场,发现乱象多多。

  乱象一自制票据

  在福州市东街的福建东方大酒店停车场,司机刚把车停稳,一名保安就向司机收费,然后递上了一张印有“福建东方大酒店停车收据”的自制票据,上有该酒店的红色印章、编号。保安还在停车时间填写上了昨日的日期。在二环北路“国色天香”的停车场,保安给的也是一张自制的票据。

  说法福州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纳入税收征管的,停车必须提供停车场寄存定额发票,使用自己的票据是不允许的。

  乱象二自定免责条款

  在“福建东方大酒店停车收据”的背后,写着停车须知,其中一条写着“在本场停放的车辆(含物品)发生损害、丢失,本场概不负责”。

  在省立医院停车场,保安虽然给记者的是一张“福建省停车场寄存费定额发票”,并且盖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印章。不过该发票的背面却被印上了“本票据为场地使用费,有丢车、钱、物及其损失不赔”的红色印章。

  说法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主任王莉花律师表示,对于一些合格的发票其后面的免责告示,按《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是一方免于追究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虽然对于车辆及车上的物品等丢失、损坏停车场赔不赔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是有争议的,但停车场要负一定责任是肯定的。

  乱象三标价不明心没谱

  在几家大型停车场,记者发现在显著位置,都没有明码标价的标志。昨日,记者所乘的一部车,分别在几个停车场临时停留几分钟,在“国色天香”停车场、闽江饭店停车场收费是3元;在省立医院停车场是2元;在福建东方大酒店停车场、闽辉大厦停车场则是5元。

  说法福州市物价局表示,停车场没有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没有按规定变更计价单位,标价牌设立位置不明显,都属于明码标价不规范,给部分停车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了机会。

  乱象四临走才收费

  此外,不少酒店停车场在客人的汽车进入后,并不立即收取停车费用,而是等待客人驾车离开时收费、给票据。

  说法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的柳秉东律师提醒说,一旦客人的车辆被盗、被抢,客人无法找到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车停在该停车场。因此,客人停车后应该索取票据,并写上自己的车牌号,使自己与酒店之间的保管合同生效有真凭实据,即使发生意外,客人也会在索赔时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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