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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 43万国资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10 海峡都市报

  N阮友直李优娜/强振超

  本报讯福州市健康教育所原所长林某、原书记周某,滥用职权,使本来与该所无关的债务,与该所产生了连带关系,导致43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此外,林某还诈骗他人8万元。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一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12月28日,福州市健康教育所附属机构———福州市健康教育图片社成立,1990年10月2日在福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8年1月1日,该图片社与叶某签订《联合开办福州健安社区健康咨询保健门诊部协议书》,叶某出资、组织经营。后因门诊部未能取得有关证照手续而停业,双方于1999年5月14日签订终止协议。双方约定:该图片社出资人民币23万元给叶某,收回门诊部经营权和门诊部财产,并另行补偿叶某经济损失5万元。但该图片社未能按约定支付叶某款项。

  2001年2月20日,在未经福州市健康教育所所务会议研究和主管部门福州市卫生局批准的情况下,林某与周某遂分别在上述终止协议书上,签注同意“该协议延缓1至2年,由健康教育所及其第三产业分期归还”的意见,并加盖福州市健康教育所公章,致使该所与本来无关的债务产生了连带关系。

  2001年6月4日,叶某据此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州市健康教育所和福州市健康图片社还款。鼓楼区法院判令上述两单位支付叶某人民币30.5万元。随后,鼓楼区法院依法从市健康教育所账户上划走人民币2.7万元,并查封市健康教育所的部分房产拟进行拍卖,因房产是国有资产,福州市财政局代为健康教育所出资人民币40.6万元。

  此外,台江区法院审理查明,林某还擅自用预先取得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制作委托书,利用虚假工程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骗取他人8万元。

  今年3月,台江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一年执行。日前,福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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