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儿子改名生父拒绝抚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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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25 每日新报 | |||||||||
张北马新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马新】十年前因父母离婚,不满2岁的男孩成成(化名)随母亲再婚与继父一同生活,谁料母亲因病撒手人寰,在与继父因抚养费问题解除继父子关系后,12岁的成成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生父抚养自己。而成成的父亲在法庭上却以成成“改名换姓”伤害他的感情为由拒绝抚养儿子。日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
原告成成起诉称,其父母于1995年离婚,当时还不满两岁的原告成成,被判决随母亲生活,由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第二年,成成的母亲与继父再婚,成成于是与母亲及继父一起生活,并改随继父姓氏。去年2月,原告成成的母亲因病去世,原告只得与没有收入来源的外祖父一起生活。因为抚养费问题,原告与继父发生纠纷,并于去年6月脱离继父子关系,原告的继父一次性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2000元。原告因外祖父年迈且无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原告,于是起诉要求与生父生活,由生父抚养自己。 成成的父亲面对儿子的起诉,在法庭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离婚后,原告的母亲再婚,原告与继父已一同生活了8年之久,他们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原告与被告长年没有往来,已毫无感情可言,更重要的是,原告已经“改名换姓”,早已置被告的生父身份于不顾,使被告的感情大受伤害,因此不同意抚养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应承担起抚养原告的义务,被告以原告“改名换姓”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