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高 平均提高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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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2:00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驻重庆记者陈代泽)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将获得更多补偿!记者从7月6号召开的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以前提高28%左右。 今年6月,重庆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据介绍,该《通知》是
《通知》确定主城区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2300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为统一年产值的12到30倍,但对人均耕地少于0.7亩的地方实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最低保护标准。据介绍,主城区实际补偿倍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上限,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大体一致。 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0%。在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该户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还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规定农转非。 《通知》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重庆市还将加大力度促进就业,继续推行储蓄式养老保险,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调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于主城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9区,以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来源:国际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