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维修金15日内出收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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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4:11 法制晚报 | |||||||||
收到款后要在3日内汇缴指定银行违规者视为挪用 本报讯(记者吴焕)市建委昨天发出公告说,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 金的,应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 高德大厦一层),并在15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可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