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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近日发文———喊停“社会服务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唯一执行此令的少年林某“期满”面临判决

  本报讯记者胡军报道:广州越秀区法院今年4月签发了广东首份社会服务令,对象是犯抢劫罪的少年林某(化名)。社会服务令要求林某须在三个月内从事公益劳动30小时。但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叫停社会服务令。文件称,已签发社会服务令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未实施且欲实施的停止进行。这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修改之前,林某将是广东第一个也
是最后一个执行此令的人。今年1月,17岁的林某与两名初中女生逛街,在人民中路附近,两女生截停途经该处的另外两名女孩,抢得一台手机(价值1959元),随即转交给林某。林某携赃逃离时,被保安抓获。法院认为,林某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未成年,所犯罪行较轻,属初犯,为了让林某完成学业,法庭决定暂缓三个月判决。同时,法庭还签发社会服务令,令林某在这三个月内,必须到越秀区某街道工疗站,进行无偿的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30小时。到今天,林某执行的社会服务令就到期了,究竟法院会怎么判呢?今早,越秀区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未就此事开会讨论,有具体方案时将会向社会公开。该人士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叫停社会服务令,并非认为社会服务令“不宜推行”,而是因为它在我国法律上确实还无法可依。比如说,现行法律对于“社会服务令”的监督主体、效果评价、惩罚措施、执行者人身保护等尚无明确规定。该人士介绍,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之中,社会服务令、暂缓起诉等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创新,有可能在此次修订中得到明确。“叫停只是暂停的意思,并不是永远不再搞了,因此文件中还要求先前搞过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据悉,在签发该令前,越秀法院原有一套方案,即依据林某的表现,林某可能面临三种结果:一是缓刑,缓刑期满如果不再违法则可能免于服刑,二是定罪,但可用羁押时间冲抵免除刑期;三是入狱,如果表现不好,则对其犯罪行为判出实刑。但该人士表示,是入狱还是免予服刑,目前还没有准确答案。“社会服务令”在国外十分流行,国内最早推出是上海长宁区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在广东则是最先推出。负责指导本案的赵俊法官介绍,广州试行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与英美法系中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有所区别。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被判的“社会服务令”,在当地法律体系中是一种“替刑”制度,即以一定期限的社会服务来折抵刑期,即社会服务多少小时,可以折抵刑罚多少天,而广州试行的社会服务令不具备此功能,只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定的判决考察方式,教育意义远大于惩罚。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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