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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狱警因“杀人”被判死缓 500警察呼吁重审“任文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6:1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据《河南商报》报道:受到全国广泛关注的“任文辉案”最近又有新的进展:河南省周口监狱的500多位警察于7月3日联名发出一份“呼吁书”,强烈要求重审和纠正任文辉案。

  这份由500多人签字的呼吁书说:“任文辉原系我狱警察,三级警督警衔,为人谦和,与世无争。8年前的1997年,任文辉因涉嫌杀人被山西省太原市警方拘留时,我们作为他的
同事,深感震惊和怀疑;作为执法机关的警察,我们又对有关方面依法公正处理此案一直抱有希望。”“但是,几年来的事态发展一次又一次地让我们感到失望。1999年,经过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任文辉终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呼吁书指出:现在已经披露的大量证据证明:

  ———负责办理此案的太原市警方对任文辉非法进行了刑讯逼供,并涉嫌制造伪证;

  ——太原市中级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在法庭上伪证被连连揭露以后,不但没有追究伪证制造者的责任,反而公然采信了两个小孩(一个3岁,一个7岁零4个月)矛盾百出、显然是有受人操纵嫌疑的可疑证言,采信了任文辉反复声明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的、又无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无效供词,并主要以此为依据,对任文辉进行了枉法判决。

  法学专家:典型的荒唐案

  任文辉案在河南法学界产生极大轰动,不少法学专家对该案发表了看法,直言该案是一个典型的荒唐案。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祁雪瑞教授指出,此案办得非常荒唐,她说,这个案件没有物证,人证也构不成证据链。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单纯的证词根本无法定案。在本案中,所有人员的证词来源都是年龄为3岁的徐苗苗(化名)和8岁的徐禾禾(化名),在法律上这个年龄的小孩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采纳这两个小孩的证词时,法官必须对采纳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以证明证词的可信度。

  “任文辉杀人案”案件回放

  1995年初,周口监狱干警任文辉(又名任军建,1957年生,中共党员,三级警督)在当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了本单位下属企业絮棉加工厂,因业务关系结识了浙江温州人徐呈锁(本案死亡人),并一起到太原经商。

  1997年2月13日中午,徐呈锁、任文辉和雇工胡士望等人在一起喝酒。当天傍晚,徐呈锁的妻子吴银钗回家后发现,丈夫被人重伤头部,3岁女儿徐苗苗(化名,1994年2月生)面部被人用锐器砍伤,二人血肉模糊,同时昏厥在自家的床上。徐呈锁因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于次日晨死亡,徐苗苗被鉴定为重伤。

  署名吴银钗的《报案材料》(在庭审时被证明是伪证)上说,吴银钗看见丈夫和徐苗苗受伤后,就问8岁的大女儿徐禾禾(化名,1989年10月生)“谁来过咱家”,“徐禾禾说没人来过”,“我又问老任(任文辉)来过没有?”徐禾禾说自己和二妹(徐田田,化名,1990年11月生)在大门口玩时看见任文辉从她家出来,而且看见任左手除拇指以外的四个指头上有血……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便以传唤形式,将嫌疑人任文辉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小店派出所展开了审讯。

  1997年8月2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文辉“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先后经过审判、判刑、上诉、重审来回六次。

  1999年6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为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任文辉还是不服判决,于1999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时间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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