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有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22:15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从7月18日起,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其申请书须经单位专管员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昨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介绍,为防止造假冒领、骗领个人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我市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制度。根据安排,各单位要推荐一名“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并于7月15日前
该中心昨日还进一步规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付款方式。从2005年7月18日起,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均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填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经单位核实和中心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出具凭证,委托建设银行芙蓉中路支行(原湘蓉支行)办理付款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部分提取手续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和进账单,交受委托银行将款项划入提取人还贷专用账户;离退休、下岗分流等办理销户和其他情况办理部分提取手续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凭证》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向提取人发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或将款项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作者:章盛莉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