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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开发商”伪造施工合同诈骗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0:00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7月8日电(梁书斌、解娟)“开发商”李宗堂冒用、盗用其他公司或以其所承包公司的名义,利用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谓“合同”“协议”等资料,诱使被害方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骗取大量工程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日前,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李宗堂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1999年刑满释放。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四五月间,
李宗堂以未经注册的黑龙江省华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的名义,与黑龙江省肇东某公司签订了肇东市正阳广场开发建设《联营协议书》《联营合同》,在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与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该协议骗取他人信任,实施3起诈骗犯罪。

  2000年12月9日,李宗堂与被害单位黑龙江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借口,骗得被害单位人民币5万元;2001年1月13日,李宗堂与被害单位哈尔滨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借口,骗得被害单位人民币10万元,之后又以该工程为诱饵,以向该公司“借款”的名义非法占有人民币2万元;2001年2月16日,李宗堂与被害单位哈尔滨某锅炉厂锅炉安装队签订空调采暖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协议书,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借口,骗得被害单位人民币2万元。

  2000年到2001年间,李宗堂共实施合同诈骗犯罪10起,得到84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工程款、前期基建工程款等经营性款项共计人民币42万多元,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被其非法占有。作案后,李宗堂潜逃,于2004年8月21日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堂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完)(责任编辑: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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