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最迟不超过十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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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0:4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部分政府网站更新不及时的状况将得到转变。北京市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将必须有“时效性”,信息产生后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得晚于十个工作日。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北京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这份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出了“时效”要求。《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得晚于十个工作日。同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保存适当时间。 按照新办法,政府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其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类等政府信息。这些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简介、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也包括:所有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奥运场馆建设及筹办奥运等重大活动事项;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此外办法也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对其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袁祖君 戴菁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