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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常委建议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2:41 人民政协报

  在构建一个以“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为主要特征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作为一名熟悉司法工作的委员,我想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谈几点想法和建议。

  无论是在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要有了矛盾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而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
冲突。实践证明,法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消除社会梗阻的重要途径。

  司法活动规律表明,审判机关的裁判权必须具有中立性。裁判不能中立,裁判结果就不会公正,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无法实现。一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任何外来因素对审判机关的干扰,都可能影响其中立性并导致裁判不公的后果。建议中共中央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党委和人大要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抓,排除各种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越来越大的负面因素。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我国分级管理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体制,无法对抗的地方保护主义;其二是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其三是司法强制措施和刑事惩罚手段乏力,不足以威慑违法者。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执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理顺执行机构管理体制,实行省级法院以下执行机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打击地方保护主义;2.与银行、工商、审计、边防等部门联网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企事业法人代表和个人实行限制出境、融资或注册新的公司,实施强制审计,必要时还应向社会曝光上黑名单的企业;3.延长司法拘留时间,加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决罪”的公诉力度等。但是,上述方案都只是事后的补救办法,最好的措施是当事人在选择商业伙伴时就要注意其社会信用记录,发生纠纷时及时申请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诉讼调解,争取最佳的诉讼效益。

  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保障和谐社会法律秩序的关键要素,是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建议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人事部门应为审判机关严格把好进人关,将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排除在审判队伍之外。同时,还要加大对本地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优秀审判人员流失,稳定审判队伍。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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