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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原国税局长漏罪今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4:19 法制晚报

  因受贿罪被判入狱服刑期间被发现与下属挪用公款30万的行为上午领刑8年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今天上午,63岁的宣武区国税局原局长宋光正,第二次领取了自己的刑事判决书,他将在监 狱里多待上3年。

  去年,因受贿罪被判入狱5年的他在服刑期间又被查出和自己的属下挪用公款30万元
的行为。今天上午,丰台法院 一审判决,宋光正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原行政科科长孙珂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8年至1999年间,宋光正利用担任宣武区国税局局长,主管该局全面工作之便,让与本单位有经济往来的 鑫华祥物资供应公司负责人吕润明(已判刑)为自己装修住房。为感谢宋光正在其单位购买自己公司两批房子时帮了忙,吕润 明遂指使下属单位为宋光正装修了一套住房,装修价值为9.5万余元。去年法院终审判决宋光正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 徒刑5年。然而,还在监狱服刑的宋光正却被检方查出有漏罪的行为。

  宋光正认为,挪用公款的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自己只是为孙珂用钱和该单位的领导说了句 话。“我学法律学得少,对有关的规定不是很清楚,因此处理此事太轻率。”宋光正曾在法庭上这样说。

  法院认为,宋光正与孙珂合谋挪用公款,利用宋光正的职务便利,挪用其下属机构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 ,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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