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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中分校乱收费”连续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6:11 现代文明画报

  本刊记者肖松

  编者按:

  目前,教育乱收费的种种现象,对学校掌权者的腐蚀是不言自明的。仅仅从各地学生家长交纳高昂的择校费却得不到 一张正式发票,以及凡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收费听证会重点学校代表均不参加这一类现实,就足以说明教育乱收费的黑洞深 不可测。因此,将现阶段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举措加以进一步的细化,既是“治乱”工作本身强化的需要,更是
表达教育主管部 门“治乱”并非敷衍的重要标志!

  2005年5月初,本刊总第199期发表了《强迫“共建费”,北京十中分校乱收费》的报道,引起了广大读者们 的强烈关注。他们纷纷给编辑部来信来电,询问此事的详情和最终处理结果。但是,作为当事人——北京市第十中学分校的校 长、书记却稳坐钓鱼台,一副“不屑搭理”的态度。本刊发行部于5月13日特意给该校寄去样刊、并询究处理意见和结果, 但直到6月16日,仍然没有收到该校的任何回复。记者又打电话找到了遭遇乱收费的学生张××的家长,他回答:“我也没 有得到什么消息。这所学校是根本不关心这件事,还是他们忙糊涂了?”

  于是,记者决定对北京十中分校乱收费的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采访和调查。

  学生家长的要求:希望学校合理退费

  2005年6月16日下午15点12分,记者将被北京十中分校强迫收取了“共建费”的学生张××的家长约到了 画报社。在编辑部里,他再一次把事情的经过向记者进行了叙述。

  “在2004年招收初一学生的时候,北京十中分校向每个学生收取了2.5万元钱,当时没有说明用途。但学生开 学后,学校却叫学生家长找一家公司盖章,强迫家长承认是自愿地‘捐资助学’,融入该公司的所谓助学金之中,并且不办不 行。但当学生拒绝签这种‘霸王合同’并转学时,这笔钱还不退,并且说是丰台区教委定的不让退。我们一直在向有关教育主 管部门反映,可是这所学校的领导到现在都不予理睬。老百姓干点儿事真难呀!”他讲话时,失望中显得有些愤怒。

  记者说:“可人家张书记始终强调你们家长是自愿的,学校没有拿枪逼着你们去交‘共建费’。”

  “那是推卸责任!”家长回答:“我们如数交齐‘共建费’,他们就让孩子来上学;不交‘共建费’,他们就不让来 上学。”停顿了一会儿,他继续说:“他们居然还搞出个协议。可‘协议书’上签名栏中的三个字,根本不像大人的笔体,孩 子他爸怎么能写这种歪歪扭扭的字?” 对于上次采访时,校方所称的“我们都是单位对单位,只收支票”的问题,家长再 一次强调:“一开始,学校让交两万五千块钱的‘共建费’,说是捐资助学,我当时给学校拿来的是现金。等到学生开学一个 月以后,他们又说只能收支票,还让我再想办法找个‘共建单位’走一个过场,就这样才换成的支票。而且,学校最后给我们 开的都是街头杂货店里用的空白收据,这纯粹是把人卖了,再让他帮忙数钱的鬼把戏。这不是变相乱收费是什么?”

  学生张××在北京市第十中学分校只读了一个学期的书就转学了。因为孩子毕竟也大了,对事情有自己独立的思考方 式和做法。孩子坚决要求转学,最终家长尊重了他的选择。

  而学校方面也认定孩子只上了一个学期课的事实。但他们一直对记者辩称:“我们收的钱都是要上缴的,我们学校从 没有截留挪用过一分钱。收钱是丰台教委的人规定的。”

  据此,记者打电话去和丰台区教委核实情况,却意外地获悉了一个消息:“北京十中分校是一家民办学校。”而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 校的,审批机关应不予批准。

  这至少能够说明,靠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的北京十中分校,做法上终究是不对头的了。

  但是,当记者问到这位家长希望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时,他憨厚地一笑,回答:“只希望学校能够 给我们合理地退回多收的费用。”

  教育部有关人士说:不该收的钱就该退

  6月17日上午,记者打电话向北京市发改委进行了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咨询。一位市发改委负责同志告 诉记者:“今年北京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有四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继续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确保 学生家长缴纳的费用有所减轻;二是要严格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分数,保证择校费用严 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三是要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持收费标准稳定;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力度 ,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在入学前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各项收费向社会公示,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市发改委将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大前提下,结合实际研究完善北京市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 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9点30分左右,记者对国家教育部发言人专线进行了电话采访。一位女同志听完记者的陈述后,说:“为进一步规 范各地学校的收费管理,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目前已经印发了有关通知。要 求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 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对于超出合理收费标准范围的收费、拒绝公示 或不如实公示的非正当的收费、含有欺诈或误导成分的收费,学校就应该全额退回。你刚才说的有学生家长投诉北京市某个学 校乱收费的问题,你可以向北京市教委直接反映,北京市教委应该做出合理的答复。”

  10点25分,记者乘车赶到位于前门西大街的北京市教委。接待室的一位女士听完记者介绍的采访意图后,警惕地 审视了记者一番,然后推诿说有关的领导不在。同时,她还向记者提出了:“画报社属不属于新闻单位?画报社的记者有没有 权利对我们北京市教委进行采访?”的问题。记者回答:“按照国家有关新闻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广播、电视、报纸、包括画 报在内的期刊等等,都是合法的新闻单位,都有舆论监督权。”她见搪塞不过去,转而又说:“那你们画报社必须把采访的内 容传真给另一个单位——北京市教育工委。该答复的,他们再安排我们的哪个部门哪个人来接待;如果你们在一个月内没有接 到采访通知,你们可以视为我们不接受采访,以后你们可以不再报道这件事了。”

  说完,她将两只胳膊在桌子上搭成支架,将脸放到支架上面养起神来,再也不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北京市著名律师的观点:必要时可以诉讼

  显然,高昂的择校费使得进入重点中小学日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较量。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在联 合发出的《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就已对学校通过设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 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作出了严格规定。然而时至今日,凡是有重点中小学校的地方都有人择校,凡是收择校费的学校都有 人违规。这个推论的有力证据就是几乎很少有学校如实公示自己的收费情况,并且未受到过行政部门切实的督察。正由于此, 群众需要知情的有关违规收费的统计数字,在许多省市都是一笔糊涂账。2004年,教育部有关机构在全国百余所学校查处 的乱收费款项就高达4.75亿元!

  如果说政策在“治乱”初期多是些大的原则还可以为群众所理解,但如果今天它还是几条以不变应万变的大原则,就 只能使民众产生“缺乏诚意”的感慨。因此,将现阶段的“治乱”举措加以进一步的细化,既是“治乱”工作本身强化的需要 ,更是表达教育主管部门“治乱”并非敷衍的重要标志。

  然而,现在有关的法规尚未达到如此健全的程度。北京十中分校正是在这块“治乱”政策的盲区里,像钓鱼一样心安 理得地钓来“共建费”的,并且让学生的家长完全出于“自愿”!

  由于没能采访到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负责人,记者随后就此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该 所成立于1981年,是北京市最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执业律师多为大学双学历水平,资历深厚,常年担任国有企事业 单位、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记者向该所主任、执业律师李景芳介绍了有关情况, 并将刊有《强迫“共建费”,北京十中分校乱收费》报道的画报递给他,请他从一个职业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观 点。

  李律师认真地读完报道,沉思良久,然后严肃地说:“如果确如报道文章中所说的,学校以收取以单位为唯一主体对 象的‘共建费’的方式,来收取学生家长个人的‘共建费’,无疑是违法违规的。不管是‘共建费’,还是‘捐资助学款’, 是交钱还是交支票,都不会影响侵权实体的成立。这里,需要弄清的问题主要是:‘共建’协议是不是学生家长确实出于自愿 签的,而且最后签名的是不是学生家长本人?协议是否带有欺诈或误导的内容,如果学生家长所投诉的如数交齐‘共建费’, 学校就让孩子来上学;不交‘共建费’,学校就不让来上学的事实成立,那么这所学校的做法就违背了《合同法》和《义务教 育法》。特别是学校在收取了学生家长交的‘共建费’后,不开正式发票,而开随意性很大且不备案的收据的做法,又明显地 违反了财经纪律。 记者说:“据我们采访证实,有个学生在北京十中分校仅上了一个学期的课后,就转学了。那么, 学校是否应该酌情退费?他们是否有必要再强迫一个已经离校、与自己无关且无共建义务的人来参与‘共建’呢?假如把这些 作为一个前提条件的话,学校仍然拒绝退费是否合法?”

  李律师回答:“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学生家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举证,然后起诉 ,通过法律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事采访的进展和最终处理情况,本刊将继续关注并做进一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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