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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士换发“三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1:5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我省将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三证”制度。今后,凡未取得出租汽车“三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再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包括运营)活动。

  据了解,各市、州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持省政府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批复的复印件以及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核对盖章,并标明出租汽车企业情况、车辆行驶证复
印件及对应的汇总表,到省建设厅核准出租汽车“三证”的发放数量,办理发证和领证手续。

  据介绍,“三证”发放将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批复的城市,发证时间为2005年7月底开始。第二批为2004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批复的城市,发证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开始。届时,取得“三证”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必须随车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当班时,应将本人的服务资格证副本放置在规定位置,便于乘客监督。

  据介绍,出租汽车“三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验由省建设厅负责;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审验工作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作者:周小华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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