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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遇大案检方可主动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2:33 新京报

  最高检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规定,面向国内外征求意见

  

行政执法遇大案检方可主动介入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或涉案金额较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检察院可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或自行决定,派员介入侦查,并实施
侦查监督。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起草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7月1日,最高检对外公布了该意见稿,并通过《检察日报》官方网站正义网公开征询国内外各界意见。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说,该规定主要是防止以罚代刑,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在下半年下发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介绍说,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很多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情况。

  最高检等有关部门这次起草规定,是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进一步细化,将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

  ■意见稿解读

  涉刑事案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稿共19条,关键内容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意见稿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一律将行政处罚书抄送给同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时,还要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书副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要求。

  媒体监督将成为立案线索

  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都有权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此外,检察院可派员介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的侦查。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或社会媒体反映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时,在确认基本情况属实后,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还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直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可自行决定介入大案

  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复杂、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

  意见稿还指出,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院可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或自行决定,派员介入侦查,以实施监督,提出取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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