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超剂量用药造成产妇死亡 开封市医学会认定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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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4:3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开封讯通许县人民医院在产妇没有明显临产指征、没有进行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为其引产,违规超剂量使用催产药,且未按规定进行必要抢救用药,造成产妇死亡。记者昨日获悉,开封市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1月17日下午3时40分,通许县朱砂镇演武岗村产妇李俊英入住通许县人民医院待产。当晚,这名孕妇在接受引产后死亡。李俊英死亡后,其家人将通许县人民医院起诉至通许县
开封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通许县人民医院医生在李俊英没有明显引产指征情况下为其进行引产,而且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内诊检查等。在引产中,该院医生超剂量使用催产药物且没有进行严密观察产程,发生问题后,医生没有按规定进行必要抢救用药,造成产妇死亡。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记者周斌责任编辑:李胜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