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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六年的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被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8:3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 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了解到,我省实施六年的《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近日被修改。

  据了解,《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于1999年8月11日在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通过,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随着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我省在近日结束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对《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的修改,其中包括: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环境管理工作中涉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并造成后果的,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修正案还对新建校舍选址、严禁学校场地用途等等相关问题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生活报)

  作者: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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