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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白领判赔公司百万元培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8:55 金羊网-新快报

  合同期未满提前离职

  据新华社电杨先生接受公司安排出国培训,并与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期自培训之日起延长18年,但他归国两年后却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且离开了公司。不久,公司要求杨先生赔偿巨额培训费用。为此,双方闹上法庭。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杨先生支付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109万余元,而该公司则应赔偿杨先生延误退工的
经济损失10万元。

  1998年,双方约定,该汽车公司对杨先生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其中包括赴德国接受技术开发全过程培训,双方劳动合同期自培训之日起延长18年,培训费用为192.2万元。

  2003年8月,杨先生以要求离岗读书深造为由提出辞职。此后,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杨先生赔偿培训费用。2004年5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杨先生支付汽车公司培训费及相关费用109万多元。杨先生不服裁决,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由于汽车公司未及时为杨先生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新单位无法招用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他还认为,自己在德国实质是为公司工作而不是接受培训,而且认为汽车公司要求自己承担的培训费明显高于市场价。

  汽车公司提供了职工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以及经德国外交部等部门认证的培训费用发票及翻译件,证明汽车公司为杨先生支付培训费151万余元,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劳动合同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先生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培训内容不实、培训费用过高。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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