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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9:07 无锡日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牗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牘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牗试行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投诉中心依照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权限,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
工作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并对下一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投诉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原则,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教育与处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以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监察权、处理权,严格查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投诉中心的职责:

  牗一牘负责受理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负责受理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的申诉。

  牗二牘调查、督查、协调、处理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牗含聘用人员,下同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牗三牘监督检查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情况。检查指导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督促下级办理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牗四牘投诉中心可以办理下一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投诉中心必要时可办理所辖各级、各部门监察投诉中心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牗五牘组织协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牗六牘向市纪委常委会、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提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意见的建议。

  牗七牘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投诉中心的权限:

  牗一牘查阅、复制被监察或被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牗二牘要求被监察投诉的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投诉事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册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该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解释;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牗三牘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机关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并依法对其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牗四牘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对被投诉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口头告诫、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等处理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予以立案调查或移送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投诉与受理第七条投诉中心应积极引导投诉人遵守下列规则:

  牗一牘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或网上投诉,提倡署实名投诉,并要求逐级投诉。

  牗二牘投诉人应当依法有序投诉,不得大声吵闹,影响和扰乱中心正常办公秩序,不得纠缠威胁辱骂中心工作人员。

  牗三牘重大的集体投诉,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多于5人。

  牗四牘凡属效能外的投诉,向其作出耐心的说明劝导,引导其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反映。

  第八条受理范围:

  牗一牘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有令不行、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影响政令畅通的。

  牗二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工作不规范,影响政府形象的。

  牗三牘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公共管理行为的。

  牗四牘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牗五牘利用职权违法行政,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牗六牘在工作中收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以及其他财物的。

  牗七牘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违反群众纪律及办事不公造成不良影响的。

  牗八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拖拉,擅离职守,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牗九牘工作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牗十牘刁难、打击报复,侵害公共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牗十一牘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牗十二牘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以及组织各类评比、达标、考核、培训等活动的。

  牗十三牘不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以及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牗十四牘不按照规定推行“阳光工程”的。

  第九条受理投诉件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分类、统计、立卷、归档并及时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保密要求:

  牗一牘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牗二牘不得将涉及本级管理对象的原件转出,应摘抄有关内容下转;牗三牘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情况;牗四牘宣传报道时,非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情况;牗五牘办理的投诉事项与本人或者亲属朋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投诉件的办理形式分自办、协办、督办和转办。

  牗一牘自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组织力量对投诉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

  牗二牘协办。协调解决老大难、久拖不决、部门交叉相互推诿扯皮涉及效能的投诉。

  牗三牘督办。对情节较复杂,影响较大的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中心进行督办,并按规定时限予以报结,承办单位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投诉中心可视情提请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监察建议或纪律处分。

  牗四牘转办。对一般的投诉件,转有关部门办理,投诉件的转办一律使用“转办函”,并加盖“无锡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印章,承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给中心备案。

  对署实名的投诉件,办结后必须给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投诉件调查办理时限。投诉中心收到机关效能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协办、督办和转办的处理。自办、协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督办、转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可视情予以公开曝光,自觉接受群众、舆论和组织的监督;对调查处理不当或投诉人不满意,中心有权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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