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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提高服务才能促进宽带业务良性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9:22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7月8日专电(记者刘砺平)消费者协会和法律界的专家们认为,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明显滞后,亟待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并出台与当前互联网络发展以及用户需求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应当完善网络运营技术规范,并对经销商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互联网产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据专家分析,标准不明是引发互联网服务投诉的重要原因。目前用户反映的宽带问题往往因为没有衡量的标准或没有合适的检验检测手段而不了了之。从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服务是宽带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互联网络市场,服务水平的高低无疑将决定企业的成败。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从理论上讲,一旦用户选择了某家宽带运营商提供的宽带服务,那么两者之间即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宽带运营商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的服务,否则诸如断网现象频繁出现、网速低和服务差等即构成违约,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若是因为法定原因比如维修网络等需要暂时停止服务,那么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否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但实际情况是,现有的技术手段很难让用户拿到原始的“证据”,而且网络提供商与用户签订的合约也表现出明显的“非对称”特征,不少运营商的免责合约明显不合理,甚至与国家法律相悖。有的协议书几乎囊括了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宽带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某宽带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这样明确地写明了“免责事项”:“由于乙方(用户)原因,包括乙方接入终端故障或乙方使用甲方设备不当而造成服务障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甲方对网络设备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引起乙方的服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社区供电系统或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服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另外,市场监管不力也是导致宽带用户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有关专家表示,根据《电信条例》,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需要获得行政许可,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采用虚假的宣传和广告误导消费者,不少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轻信他们的承诺后,结果经常出现网络不通、接入不畅等各种问题。所以专家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宽带运营商时,一定要对运营商的实力和资质进行考察。

  作为网络运营商,应当充分认识目前普遍存在的客户服务相对滞后的现状,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这样才能取得广大用户的长久、广泛的信任和支持。首先,运营商应该树立用户本位意识,细分市场,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情况,根据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价格体系,满足用户多层次要求。其次,应提高服务质量,跟进售后服务,加强网络的运行维护。(完)(责任编辑: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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