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县土地局原局长坐地敛财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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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9: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7月9日电(石中原、亦亭)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阜南县土地局原局长刘峙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被告人刘峙现年48岁,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刘峙自1993年5月至2004年2月任阜南县土地局局长期间,利用发包
在刘峙受贿的财物中,还有其以借款为名直接索要的款额9.8万元。2003年3月28日,阜阳金大地土地开垦公司经理刘某与阜南县土地局签订联合开垦土地协议书。同年7月份,刘某得知阜阳市开发区决定从阜南县购买新增耕地指标后,即找被告人刘峙商量,让其将阜南县土管局原库存的1200亩耕地指标,作为金大地公司介绍转让的土地指标,获利后再由两家分配,并约定金大地公司得利润30%,阜南县土地局得利润70%,同时许诺耕地指标变现后,每亩给刘峙个人100元好处费。刘峙表示同意。同年10月,刘峙以急用钱为借口,让刘某为其准备10万元,后刘某先后两次送给刘峙9.8万元。2004年2月,刘峙感到风声紧,便退还刘某9万元贿赂款,并出具8000元借条一张。2004年8月4日,刘峙在已辞职的情况下,又超越职权,安排阜阳市开发区将第二批应付给阜南县土管局的480万元土地指标变现款,直接转给刘某金大地公司230万元。由于刘峙与金大地公司的权钱交易,共造成401.63万余元的国家财产损失。 据此,阜南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峙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其已退至侦查机关的24.51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刘峙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