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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通知严查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0:05 河南商报

  本报讯 (记者 臧金生 岱麟 李蔚) 本报独家报道的“孔雀石绿事件”昨有重大进展。针对本报报道的“孔雀石绿事件”,7月7日,农业部办公厅特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05]24号),在全国范围内严查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的行为,并于昨日将该文件电传本报,同时对本报表示赞赏和感谢。

  通知指出,近日,河南商报记者向我部反映,湖北省仙桃市、洪湖市和河南省郑州市等地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问题严重。“孔雀石绿”是一种化工产品,具有高毒、高残留及“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 2002年我部已将其列入禁用药物清单,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针对目前“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滥用现象有所抬头的严峻形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通知内容见附表)

  我省查处行动再加力

  本报讯 (记者 臧金生 岱麟 李蔚) 7月1日,河南省农业厅和河南省畜牧局就本报报道的“孔雀石绿事件”分别下发了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严查非法出售、使用孔雀石绿行为。紧急通知下发后,河南省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兽医局积极行动,查处非法出售和使用孔雀石绿的整治行动正在全省如火如荼地进行。

  继7月3日河南省畜牧局对郑州市的兽医市场进行检查后,昨天上午,郑州市畜牧局、市水产局联合盛邀本报热线新闻部记者现场监督,并通知省会其他媒体记者参与,对柳林鱼类批发市场及黑庄部分小型渔药商店进行突击检查。

  据河南省水产局的王副局长介绍,他们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已要求全省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养殖鱼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行为,并制定严格的巡回检查制度,严禁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品的现象发生。同时,他们还将对鱼塘比较集中的地市的查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且将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从湖北等地发到河南的活鱼进行严格抽检,一旦发现有孔雀石绿残留物的鱼等水产品流入我省,将严厉查处,确保我省放心水产品的供应。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平顶山农业局日前已要求各县(市、区)严查使用孔雀石绿行为,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

  附表

  1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要尽快组织开展“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重点和工作进度,落实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和禁用兽药,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于8月底前将清查结果上报我部。

  2 湖北、河南等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活动列为重大案件,组成专案组,周密部署,切实加大查处力度。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收缴、销毁。同时,要追根溯源,查清来源渠道,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动物性产品安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结果于7月底前上报我部。

  3 鉴于湖北等地水产品大多销往北京、天津、上海、河南、江西等地,上述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对水产品市场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查清进货渠道,对滥用禁用兽药重点地区的产品,要实施残留检测;对禁用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4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科研单位研发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新产品,以满足水生动物疫病防治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和水产养殖用药相关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推广普及科学用药技术,确保水产养殖用药安全、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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