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人员补偿这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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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0:12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 胡占山)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基本结束,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开始全面启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有困难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照相关规定,一、二类人员由社保试点资金承担1/2,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承担;三、四类人员,由社保试点资金承担1/3,其余部分由地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下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