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放牛农民屈打成凶 3警察刑讯逼供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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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0:13 中国青年报 | |||||||||
中国青年报讯 (记者喻劲猛)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对发生在云南省丘北县的一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涉案的3名警察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由云南省检察院指定异地起诉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28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9月4日中午,刘在县
督办这起刑讯逼供案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人士说,王树红案被文山当地检察机关戏称为“夹生饭”,丘北县公安局3次移送审查起诉,该县检察机关3次认为有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当时,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的证据存在4大疑点:一是,未进行DNA鉴定;二是,知情人所称凶手穿的鞋在王家中没有找到;三是,作案工具未找到;四是凶手杀人后抢劫的赃款没有说法。 据知情人描述,凶手是广西口音,但王树红讲的是彝族话。王的面貌与凶手画像也“根本不像”。而且,有不少当地百姓证实案发时王正在山上放牛,根本不在县城,但办案警察还是执意把王抓了。甚至到DNA鉴定结果证实了现场精斑不是王树红所留,警察仍然坚持认为是鉴定结果出现错误,继续对王进行关押。 法院判决后,3名警察均表示要上诉。 同时,法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树红向3名被告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法律,王只能向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而不能向警察个人提出赔偿要求。 依照我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处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实际操作中,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好的话,甚至可以不判处实刑,判个缓刑”。有关法律界人士说,这样的惩罚力度“偏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