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走私珍贵动物 从犯获刑主犯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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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4:18 扬子晚报 | |||||||||
3名犯罪嫌疑人被指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宣判结果却是第一被告人无罪,剩余两被告人分获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昨日上午,记者在广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这起很具法律意义的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下半年,广东罗定人陈某某雇请了顺德人梁颖恒,让其负责在机场海关的监管仓通过“调包”的方法,将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随后,梁又找到了广
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上述几人通过“调包”的方式,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4次,走私穿山甲科动物的甲片766千克价值255万余元、蟒蛇科动物的皮320张价值288万元和无法鉴定价值的动物骨骼25千克。广州市检察院认为3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物品罪,应依法严惩。今年3月29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三名被告表现各有差异。货主陈某某对走私的事实完全予以否认,口口声声称自己只是个做水产生意的商人;另两名被告则对指控基本承认。 昨日,广州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意外的是,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处第一被告人陈某某无罪;第二被告人梁颖恒则被判无期徒刑,第三被告人陈伟雄被判10年有期徒刑。 为何第二第三被告判处重刑,第一被告人却是无罪?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因“证据存疑,不予采纳”。据悉,对第一被告人陈某某的指控,检察院只有一个证人证言和另一被告的供述作为证据。其中证人是曾某某,但曾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一会说是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帮梁颖恒运输赃物,一会又说不知道陈某某是否知道此事,因此法院未采纳曾某某的证言。检察院另一个指控陈某某的重要证据是第二被告人梁颖恒的供述。在检察院的侦查阶段,梁供述称该案是他与陈某某、陈伟雄一起合谋的,但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是“二陈”之间根本就不认识,陈伟雄自己否认与陈某某“合谋”一事。因此,法院认为梁颖恒的供述只是他一个人的说法,不能作证据使用。李朝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