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免税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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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补偿超十万才须交个税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张莹报道:从7月1日起,广州市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免征个税的标准已从原来的8万元调高至10万元。
据悉,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广州市结合2004年本市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计税公式是: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保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如:某企业职工黄伯连续工龄30年,今年7月6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15万元(含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0-100000-8000)÷12-1600]×10%-25×12=1980元。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