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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约束协管员执法权要有根本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6:22 新京报

  针对少数交通协管员勒拿卡要、挟嫌报复、酒后上岗等现象,北京市交管局于近日出台《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公布交通协管员七条禁令,凡违反者,立即开除。

  不过,尽管受到限制,协管员所行使的,仍然是某种警察权力,比如对违法停放车辆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协助交通民警维护路口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秩序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与国家权力打交道最多的,正是警察权。警察权是一种范围较广而强制性最
强的国家权力。如果说,法治就意味着权力接受法律的制约,那么,警察权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就是法治的一个重要衡量尺度。

  而要约束警察权,首先就得做到,警察的范围是清晰的。什么人是警察,什么人不是警察,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公众眼里,都是一目了然的。

  正是循着这一法治原则,去年,公安部要求各地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对聘用的联防队员、协警员进行专项清理,用3年时间将现有治安员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因为,这些联防队员、协警员可以行使警察的大多数权力,但对他们的管理,却又不是警察式的,结果造成种种违法违规现象,警察的形象受到玷污。

  不过,公安部的专项清理不含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交通协管员队伍。正因为此,北京市有关部门决定,仍将继续扩大交通协管员队伍。

  之所以保留协管员,并且予以扩大,有关部门给出的主要的理由是,随着汽车急剧增加,交通警察警力严重不足。必须用协管员来弥补人力缺口。

  但人们会问,既然警力不足,那为什么不扩大交警队伍却扩大协管队伍?秘密是,协管员比交警“好用”。交通协管员承担了交通警察的部分职责,或者说承担了交通管理中最累、最苦的活,但管理部门支付的工资福利要少得多。比如,本次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凡是违反七条禁令中的一条,可立即开除。对警察则不可能这样轻易处理。

  然而,有其利必有其弊。

  节省开支,也会带来代价。雇用协管员分担警察的部分职权,不具备警察资质的人竟然行使警察权,必然给警察形象造成损失,从长远来说,肯定是得不偿失。

  节约管理成本,同样是要付出代价的。协管员如果知道自己可以被轻易地开除,他的行为有可能趋于短期化,违法违规行为将趋于隐蔽化。只有尊严感,才能够引导一个人抵制违法违规的诱惑。交通协管员感觉不到像做警察那样的尊严,就容易以扭曲的方式对待被管理对象。

  甚至管理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表示,今后,交通协管员将仿照交警管理模式,交通协管员的入门门槛将抬高,将不断接受各种培训,使之成为“辅警”;同时,将严格按照《劳动法》,保证其享有应有的待遇。这意味着,交通协管员的使用成本将逐渐提高,也就是说,协管员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既然如此,财政何不咬咬牙,直接扩大交通警察的队伍呢?

  警察拥有干预个人自由的相当大的裁量权,因此,对于警察,就必须最认真地以最严格的法律来仔细地界定其权力。假如城市交通需要更多交通警察,那么,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增加这方面的人力与财力投入。为此,财政多花一点钱,是值得的;民众也不会反对为此多花一点钱。

  通过严加管理来约束协管员确实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该怎样对待交通协管员,随着城市的发展,的确应该好好斟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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