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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修车有了"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7:4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由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原《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定不但将汽修行业中约定俗成的“行规”予以明确,延长了维修保养的质量保证期,还为一向被用户当作假件的OEM配件正名,并提出两次维修不能解决问题应予“转院”的概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以往汽车维修行业中约定俗成的规定予以明确。例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还延长了维修保养的质量保证期。以往的整车维修、发动机维修的保修期为3个月/10000公里,现在提高到了100天/20000公里;小修从以往的3天/500公里提高到10天/2000公里。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总工程师魏俊强说,随着制造、维修水平的提高,总成大修已可以达到或接近新车出厂的水平。20000公里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门槛。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志,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魏俊强告诉记者,以往OEM配件被当作假件,但其质量和工艺水平并不逊色。维修厂今后可以公示用户,“使用何种配件,可以达到何种技术水平”,让用户自行选择。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魏俊强评价说,这条规定在于引导汽修行业逐步细化分工,最终形成专业汽修与一般汽修、快速维修相结合的模式。

  作者:吴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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