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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字抵万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22:1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在为他人的歌词作曲并得到制作费后,作曲者以这首歌成为卷烟厂的品牌歌,卷烟厂却未向其支付报酬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院了解到,该院日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曲者索赔20万

  张乐萍诉称,2003年5月,程兴国要求他为其与佘致迪作词的《你就是真龙》作曲。张乐萍作曲后,收取了制作费6000元。“但程兴国在没有将《你就是真龙》的著作权事宜和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你就是真龙》交由广西卷烟总厂制作成音乐电视,将其作为赠品赠送,并在各电视台连续播出,为该厂的香烟作宣传。”张乐萍表示,广西卷烟总厂没有向自己支付任何报酬,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广西卷烟总厂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报价单上发现“同意”二字

  长沙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程兴国委托张乐萍为其与佘致迪作词的《你就是真龙》等3首歌曲作曲。2003年11月27日,张乐萍向程兴国开出了制作歌曲的报价,报价单上确定“单价为1500元/首,经费为肆仟伍佰元整。”

  2003年12月31日,两人对报价单进行了协商,当时的过程已经无从知晓。只知道程兴国在报价单上进行了改动,在经费处将“肆仟伍佰元整”改写为“陆仟元人民币整”;报价单左下方则有用黑色笔涂掉的张乐萍书写的“(歌曲)不作为南宁烟品牌歌的前提下本人同意讨论方案”;报价单右下方还有张乐萍用黑色笔书写的“同意”。同日,程兴国支付张乐萍人民币6000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未对委托作品《你就是真龙》的著作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原告张乐萍依法享有《你就是真龙》作品作曲的著作权。张乐萍开出打印的报价单后,与程兴国对《你就是真龙》等作品的内容、费用以及许可使用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进行多处修改。从修改部分可以看出,张乐萍应该知道《你就是真龙》作品作为广西卷烟总厂的企业歌曲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了张乐萍的诉讼请求。

  作者: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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