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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做出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1:45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发出通知,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做了规定。

  通知指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
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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