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擅自处理假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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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1:51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为保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杭州市将出台《杭州市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使用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退换被自己发现的假药劣药。 记者昨天从杭州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从即日起至2005年7月20日,该办法要向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杭州市民可以登陆中国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的“网上听
传染病人员不可直接拿药品 药品使用机构应当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建立相应记录:如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等等。而且,药品使用机构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当每年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违反规定的,将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质量保护要格外注意 药品安全除了进货渠道安全之外,还需要保存得当。办法规定,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库、药房、药柜的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其中,储存药品的冷库(柜)温度应当保持在2-10℃;阴凉库温度不应超过20℃;常温库温度应当保持在0-30℃;药库及药房的相对湿度应当保持在45-75%。而且,储存药品的设施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药品堆垛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间距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药品与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得小于30厘米,与墙、地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厘米。 医院不得擅自退换假药劣药 包括医院等在内的药品使用机构发现自己进的货质量有问题,怎么办呢?办法指出医院不能擅自作主。对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假药、劣药,药品使用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他们依法处理。药品使用机构不得擅自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发现有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记者 岳德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