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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日期标注没有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2:04 新京报

  三鹿负责人回应天津“早产奶”事件称

  本报讯(记者苏曼丽)在光明乳业回奶事件之后,三鹿酸奶也爆出“早产奶”,7月5日天津河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一库房内发现生产日期标注为2005年7月6日的“三鹿原味酸牛奶”。

  昨天,三鹿集团副董事长蔡树维在北京就这一事件作出回应表示,“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是因为企业管理上的一些疏忽,而目前也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

  900箱“早产奶”被封存

  7月5日下午,天津河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一库房内发现,“三鹿原味酸牛奶”生产日期赫然是2005年7月6日。

  拆开包装箱后,里面一千克袋装原味酸牛奶的生产日期也是6日。执法人员在司机提供的发货凭证上确定这批酸牛奶是在本月4日发出的。质监执法人员指出,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这批“三鹿酸牛奶”已经涉嫌伪造生产日期。他们在正式立案调查的同时,还将近900箱产品封存。

  负责人称该批酸奶合格

  昨天下午,三鹿集团副董事长蔡树维在北京公布了他们的调查结果。蔡树维表示,近期三鹿酸牛奶在天津、衡水、沧州市场出现断货现象。由于市场利好的缘故,生产厂销售部与仓库个别人员为了减少物流时间,违反公司产品出厂管理规定,擅自将7月4日下线的并正在检测过程中的产品提前出厂。

  “但由于产品尚在检测期,于是销售人员与代理商约定产品先送到代理商仓库,等待检测结果出来确认合格后,代理商方可将该批次产品于7月6日上市销售,否则不准上市。虽然在流程上出现了问题,但是该批次酸奶经检验为合格产品。”蔡树维表示。

  据了解,目前这批封存的产品已经上市销售,并且公司对生产厂的厂长扣罚了20%的年薪,销售部和仓库管理人员也已经调离工作岗位。

  观点交锋

  支持:提前标注日期符合规定

  昨天下午,中国乳制品协会秘书长乔丽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乔丽霞表示:“按照此规定,三鹿酸奶7月4日下线,生产日期标注7月6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其问题就在于将应该在仓库待检区的产品拉出仓库,这是不应该的。

  北京澍铧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告诉记者,《产品质量法》对生产日期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相应调整,这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关键在于质量检验的结果。

  质疑:日期标注应与国际接轨

  广东省奶协副理事长王丁棉则表示,这仅仅是企业违规的“挡箭牌”罢了,需要多长时间检验根本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对《产品质量法》释义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来进行解释,行业协会无权解释。

  王丁棉表示,在国外乳制品都采取“在某月某日前食用”的标注方法,我国企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这样可以使得企业无空子可钻,消费者也容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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