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营口东华集团蚂蚁养殖户报案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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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7:35 大连日报 | |||||||||
营口东华集团蚂蚁养殖户: 2005年6月1日,营口市公安局对营口东华集团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为营口东华集团的蚂蚁养殖户,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证据。具体要求如下:
1.请于8月5日前到居住地的区、市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2.报案时,应提供《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蚂蚁购销合同书》、《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银行存款回单(特指向东华集团指定账户汇款的银行存款回单)、蚁种购销收款据、本人银行存折(特指用于接受东华集团返款的存折,要求存折上必须将交易记录打印齐全)等书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用于对照; 3.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提供证言。 报案咨询电话:82222562 大连市公安局 2005年7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