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车祸死亡 车辆挂靠公司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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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8:3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司机工作中死亡,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江北区法院一审撤销了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司机的工伤认定。 货车易主未过户 前年3月,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重庆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
去年3月30日,亚通运输公司以无力归还车款为由同意亚通销售公司收回该车,但双方并未将该车变更登记,车籍的所有人仍为亚通运输公司。 4月16日,亚通销售公司与郑某及亚通运输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载明,郑某为购车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该车,在其付清车款前,亚通销售公司保留对该车的所有权(该车仍上户于亚通运输公司)。 劳动局:此系工伤 去年5月1日,司机胡某受郑某安排驾驶该车运输货物,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司机胡某三人死亡。胡某的妻子黄某向江北区劳动和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该局认定,胡某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后经重庆市劳动和社保局复议,仍维持原认定。 亚通运输公司诉称,江北区劳动和社保局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亚通运输公司为由,认定亚通运输公司与胡某之间有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法院:撤销认定 法院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是单位为个人提供劳动机会并付给劳动报酬。本案中,胡某驾驶汽车从事货物运输是郑某安排的,并非是受亚通运输公司指派从事的工作,其报酬也不是由亚通运输公司给付的。 因此,胡某与亚通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性质不属于因工死亡,遂撤销了江北区劳动和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 法规链接 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客运汽车挂靠公司营运中,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胡剑(重庆市衡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发生车祸的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上,虽然户头是运输公司的,但对该车实际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都由郑某获得。运输公司与死者胡某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专家说法 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教授):胡某的死亡不是工伤,因为受雇于私人郑某,而不是公司、企业。胡某与郑某之间只是雇佣关系。对于胡某死亡,郑某应当赔偿(除非郑某能够证明此事故系胡某的重大过错引起)。双方如有约定,按照约定赔偿;如没有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执行。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