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准备工作完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9: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林红梅、冯亦珍)运输石油的中国船舶在中国海域发生事故,石油溢出,污染海域怎么办?我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今后污染海洋要赔偿。

  据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介绍,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两部公约的基础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
偿基金公约》。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刘功臣表示,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由修订中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章“船舶油污保险与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船舶的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认可、责任限额、赔偿范围、赔偿顺序等。目前,此条例已由交通部提交上级部门审定,条例通过后,将初步建立起我国沿海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届时,运油船舶将强制参加保险。

  刘功臣介绍,我国在1997年组成了“建立和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课题研究小组。2003年8月,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组成调研组,进行了国内调研。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正报上级批准。根据管理办法,石油运输的货主和代理人将交纳基金,用于发生溢油事故时的清理和赔偿。

  刘功臣表示,以上两项得到国家批准后,我国油污基金制度有望建立实施。(完)(责任编辑:余申芳)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