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金言:责任转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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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9:40 沈阳今报 | |||||||||
瀚海风 背景事件:据《劳动报》7月9日报道,据食监部门透露,下周在上海市政府专题会议上讨论的《集体供餐管理办法》可能会对企业对外集体订餐作出明确规定。如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不作为”导致员工食物中毒的,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尽管上海市的《集体供餐管理办法》用心良苦,期待着通过对盒饭业的规范,来强化这一行业的资质与合格率,但在其用心良苦的背后,我们看到的却是通过高压式的行政手段对盒饭业不可预见的“食物中毒”现象推卸责任。 以单位集体订餐而言,如果按照上海市的这一办法,是否所有的单位在订餐时,还得考察一下供餐方是否具备以下两个“身份”:一是卫生许可证,二是集体供餐资质。而除了这两个因素外,是否还得查查供餐方生产厂地的面积是否有500平米?如果遵循这样的强势逻辑,那么上海市的食品卫生监管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恐怕不需要担负起任何责任。 事实上,供餐方的准入资质,原本属于食品卫生监管与质量监督两个部门的管理范畴,对供餐方进行强制性的行业约束,也正是两个管理部门必须承担起的责任。如果供餐方由于食品卫生或其他不规范因素而导致“中毒”现象的出现,这个责任供餐方固然必须承担,两个监管部门也同样难辞其咎,但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不应也不该由订餐单位负责人来担负。 民以食为天,对食品卫生进行必要的管理更是件大事。但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因此便强行通过红头文件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责任转嫁到订餐方的头上。 这就好比一个人上街吃坏了肚子,却被告知这完全是由于个人的疏忽大意或是其他因素,而必须由自己负起所有的责任一样。无论个人也好,订餐单位也罢,说白了,都是消费者群体中的一员。他们没有能力对供餐方的资质予以考量及审核,更没有义务承担起因供餐方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恶果。 消费者不是万能的,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则必须是万能的,对监管部门提出这样的要求并非过分。如果消费者是万能的,那么我们还要相关的监管部门干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