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答复投诉将被登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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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2:19 东方早报 | |||||||||
经营者在就投诉事项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拒不执行的,消协将以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敦促。昨天,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仇兆祥透露,区消协自5月在全国消协系统首次推出“公告敦促”以来,虽然目前还未“动用”过,但5月、6月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分别仅9起、7起,同比分别下降68%、59%。按照今年4月盐都区消协制定的《关于公告敦促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消协在审理消费者投诉时,如经营者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可以按一定程序,采取书面公告的形式敦促消费者权益相对人履行其经营者义务。《办法》规
办法是对“消法”的细化 据悉,“公告敦促”须由投诉方提出申请并承担约几十元的费用,经消协批准并拟定文稿,以消协的名义在媒体、内部刊物及各宣传窗等公布投诉方姓名、投诉事项,被投诉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侵权事实及后果等。 “‘公告敦促’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推出以后,除个别复杂的在1周内解决外,几乎所有投诉都可以当天解决。”仇兆祥表示。据介绍,因为不是职能部门,过去消协面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往往束手无策。1997年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要求,对决定受理的投诉,消协应在受理日起的30日内调解完毕(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但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往往使消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解。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林铁木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果处理时间超过30日,消协只好将其投诉移交工商部门,或建议消费者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效果好或将全省推广 仇表示,以往消协通过媒体不定期发布的“消费警示”、点评等并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且一份“消费警示”或点评中往往出现多个经营者,部分经营者会因“责任分摊”而无视警告;而“公告敦促”针对的是个案,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据了解,如通过公告敦促仍不见效,盐都区消协将在核实后发布单独的“消费警示”。 “由于针对性很强,所以使用‘公告敦促’还应慎重,”江苏省消协秘书长居苏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假如取得了好的效果,我们会考虑在全省推广。” 作者:早报江苏专稿 林佳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