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将有“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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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3:5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袁春秋)最让车主烦心的是,汽车出了故障总是修不好。从下月起,维修厂家在修理过程中玩“猫腻”的时代就要结束了。交通部日前公布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行业从此有了“紧箍咒”。 大修小修都有质量保证期
无论是大修小修,汽车修理都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两次修不好 修理厂买单 连续两次修不好,维修厂家要替车主买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指出,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汽修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维修配件需明码标价 针对修车收费不透明的现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同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还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经营者卖假配件要挨罚 假配件是车主在修车过程中最头疼的问题。有的假配件不但价格很高,而且质量也让人担忧。即将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严惩。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提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