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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 您觉得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4: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据悉,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见AT1~AT4草案要点

  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本报今日推出物权法特刊,并在特2~特4专刊上开辟填写意见区,如果您对物权法草案有修改意见,可进行填写并将报纸寄回本报,或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本报,本报将意见收集后,会按相应程序,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您的意见。本报传真:028-86612279本报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邮编:610016本报电子邮件:zye@megajo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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