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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去世 存款取不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6:0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73岁的陈芬或许没有想到,由于她生前未留遗嘱,死后留下的13000多元存款,几个遗产继承者拿着存折竟取不出来。记者昨日获悉,陈芬的6位亲人告银行“刁难”,最终也输了官司。

  拿着存折取不了钱

  2003年12月,陈芬在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建国村储蓄所开立了一个活期存折,要求凭密码支取。今年1月2日,陈芬去世。几天后,陈的丈夫王林拿着妻子的存折、死亡证、火化证以及二人的结婚证等,到储蓄所要求支取账户上的13520.41元存款,工作人员以其未办理继承权公证文书、手续不完备等理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在随后一段时间里,陈芬的几个儿女到储蓄所取款均吃了“闭门羹”。

  6人亲友团状告银行

  有存折、密码和相关证件却取不了钱,王林和子女认为是储蓄所存心刁难。一气之下,王林和亲生女、继子女、养女等6位有继承权的亲人将中行重庆江北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陈芬留下的万余元存款并赔偿500元交通费、误工费。

  庭审中,王林出示了他与陈芬的结婚证,证明其系陈芬的合法继承人,银行对此予以确认;对王元等继子女、养女出示的陈芬生前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银行则予以否认,认为应有户籍或民政机关的证明,方能确认其合法继承权。

  法院判银行赢官司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芬去世后,其存款的一半(另一半属其丈夫王林所有)应为遗产,因其生前未留遗嘱,她的合法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王林因有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其合法继承人身份没有异议,而王元等继子女、养女的自述及陈芬生前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均不足以证明这5人与陈芬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王元等人应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后,方可向储蓄机构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林等6人“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

  记者徐建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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