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二手房所得纳税由来已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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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7: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 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实施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但一些人对房地产涉及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全了解,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众说纷纭。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10日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前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到哪些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的营业税。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问: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的。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绝大多数城市未征收二手房转让所得税 (记者赖庆媚) 记者昨日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成都在内的绝大多数城市,没有针对二手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