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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主起诉解约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8:1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7月10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胡志英)禹城两名客运车主与当地公交公司签订了营运合同,两车主认为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又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于是以对方违约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赔偿损失。禹城市法院日前一审认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李金池和刘玉红与禹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单车线路营运承包合同
书”,向公交公司交纳105000元,公交公司代购中巴车一辆,并办理入户及营运手续。

  李金池说,合同约定履行期到2009年9月30日,公交公司却在2004年10月,以停止他的正常营运相威胁,强行让他签订新的“单车挂靠公交线路营运合同书”,因新合同中有不少对他不利的条款,他和刘玉红拒绝在新的合同上签字。随后二人诉至法院,以营运期间公交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及违约为由,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合同,退还公交车定金及购车款和利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车辆运营承包关系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履行中己方并没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应给予赔偿。

  禹城市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车线路营运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强行收回原始合同书。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作为并不足以导致解除原始合同,也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原来签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目前,两原告已经向德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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