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明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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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8:30 沈阳今报 | |||||||||
朱达志 背景事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于7月10日公之于众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四十九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诺“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不啻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我仔细阅读后发现,上述两条规定却存在着一个过分原则化的问题,不便操作也不便落实。因此我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该对下述问题给予明确的回答。 首先,什么叫“公共利益”?某项“需要”到底为了什么利益,是不是只须有关部门单方面说了算,而无须公众参与意见?如果说,城市的道路建设尚可被认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话,那么,一些为投资开道(不管是来自于国内的、本地的私人资本,还是来自于国外的或境外的投资),算不算法理意义上的“为了公共利益”? 第二,拆迁补偿的“国家规定”究竟是些什么样的规定?地方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算不算“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合理补偿”?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合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说合理就合理了吗?被拆迁当事人即物权所有人认为有关部门提出的补偿标准并不合理,怎么办? 对上面两方面问题,我认为未来的物权法都必须给予明确回答。而且,除了规定什么样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拆迁补偿究竟有些什么“国家规定”,或者谁有权制定“合理补偿”标准……,还应该对拆迁、征用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譬如对补偿标准的制定、告知或协商对话)以及必要的纠纷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否则,“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不合理现象,就无法获得真正的“禁止”,“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也会大打折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