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有待明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8:30 沈阳今报

  朱达志

  背景事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于7月10日公之于众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四十九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六十八条则明确指出:“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诺“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不啻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我仔细阅读后发现,上述两条规定却存在着一个过分原则化的问题,不便操作也不便落实。因此我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该对下述问题给予明确的回答。

  首先,什么叫“公共利益”?某项“需要”到底为了什么利益,是不是只须有关部门单方面说了算,而无须公众参与意见?如果说,城市的道路建设尚可被认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话,那么,一些为投资开道(不管是来自于国内的、本地的私人资本,还是来自于国外的或境外的投资),算不算法理意义上的“为了公共利益”?

  第二,拆迁补偿的“国家规定”究竟是些什么样的规定?地方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算不算“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合理补偿”?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合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说合理就合理了吗?被拆迁当事人即物权所有人认为有关部门提出的补偿标准并不合理,怎么办?

  对上面两方面问题,我认为未来的物权法都必须给予明确回答。而且,除了规定什么样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拆迁补偿究竟有些什么“国家规定”,或者谁有权制定“合理补偿”标准……,还应该对拆迁、征用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譬如对补偿标准的制定、告知或协商对话)以及必要的纠纷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否则,“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不合理现象,就无法获得真正的“禁止”,“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也会大打折扣。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