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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七大问题关系国计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9:03 上海青年报

  有恒产者有恒心。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就是一部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随着这部法律草案全文10日向社会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必将逐渐为社会熟知。

  实际上,整部物权法都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
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胜明表示,制定物权法,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

  据新华社电

  1房屋过户后谁登记谁是主人

  问题: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种种原因,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这个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答案可能多种多样。

  草案对策:有了物权法,答案就变得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

  2明确国家所有权谁流失国资谁负责

  问题: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

  草案对策: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业主委员会可以换掉物业

  问题: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

  草案对策: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

  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草案还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按面积、价额收费

  问题: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保障。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

  草案对策: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草案规定,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5土地使用权届满可续期

  问题: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我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草案对策: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6丢了东西领回后应付保管费

  问题: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

  草案对策: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法学专家的主张并不一致。因此,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做决定。

  7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

  问题:去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草案对策: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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