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所有权:小区道路绿地属业主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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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9:39 金羊网-新快报 | |||||||||
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条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第八十一条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