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禁以拆迁名义夺走私人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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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9:39 金羊网-新快报 | |||||||||
第四十八条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七条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