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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房地产税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0:05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实施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但一些人对房地产涉及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全了解,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征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众说纷纭。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10日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个人转让房产开征新税”说法不正确

  问:目前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到哪些税种?这些税种中与个人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政策规定有哪些?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讲,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产拟开征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手房转让征个税早有明文规定

  问:最近一段时期,对二手房转让所得收不收个税众说纷纭,请问,二手房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税?答:对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的。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适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问: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有没有税收优惠?答: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问:为什么有许多人误认为对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是一项新政策?答: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另外,1999年三部委联合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宣传得不够,所以没有引起大家充分重视;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三是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了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其实对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依法进行的,已经多年了。发言人最后指出,现行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精神,税务机关将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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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曾称“卖房征个税”无推广时间表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7月2日表示,对于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推广时间表。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刘志峰表示:就这个问题,目前国家没有考虑这个事,杭州是实行过,实行了不到半年就取消了。对于取消的原因,刘志峰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有专家表示,目前中国城市二手房交易市场本身就非常冷清,如果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对二手房市场又是一个不小的打击。(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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